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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补缴社保费,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作者: admin  时间:2018-08-22 浏览量: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空前加大。为了避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及时产生涉税风险,很多纳税人积极自查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近日,笔者就接到纳税人关于自查补缴社会保险费相关问题,例如补缴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涉及以前年度如何税前扣除?因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社保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为非本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税前列支扣除?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通过案例与您一同研究分析,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A公司是一家从事空调配件生产加工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避免因少缴纳或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该公司产生相应的涉税风险,2018年8月,企业对本公司在职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展开了自查,经自查发现如下问题: 
 
问题一、我公司部分员工从2011年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存在少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那么,我公司为其从2011年起至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对于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5个纳税年度之内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二、我公司存在为老板亲属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经核实老板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那么,我公司为其已经缴纳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因老板亲属非本公司职工,该公司为其以前纳税年度已缴的社会保险费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列支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三、我公司补缴的涉及以前多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支出能否一次性全额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公司补缴涉及以前多个年度的社保费支出不能一次性全额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对应所属的年度申报扣除。  
 
 
 
问题四、补缴社保费时,我公司若涉及社保费滞纳金与社保部门罚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针对该问题,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滞纳金带有行政罚款性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若涉及社保部门罚款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税法明确规定,只有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结合各地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对该问题的主流做法,因此,笔者认为该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时涉及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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