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无营业执照的交税人是不是需求处理税务挂号?
【解答】
依据3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对于进一步完善税务挂号处理有关疑问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布告)规则,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处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简称无照户交税人),应当自交税责任发作之日起30日内申报处理税务挂号。税务机关对无照户交税人核发暂时税务挂号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交税人已收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税务挂号,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挂号证及副本。已收取暂时税务挂号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一起回收并做作废处理。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