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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后千万别忘记缴这种税,小心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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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7年开展“多证合一”改革基础上,自2018年6月底起,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多证合一后,给大家提醒几个事:

 

 

 

 

三证合一后提醒

 

“三证合一合”或者“五证合一”更换了营业执照,对更换后的营业执照是否进行贴花,很对会计认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已经贴完,无需再贴花。其实更换营业执照后,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同时规定工商营业执照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税目每件5元征收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如果不缴印花税,该纳税人将面临哪些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证合一”时代即将开启

 

工商总局表示,为了切实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证合一”改革,经全面梳理、逐项研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实行“二十四证合一”。

 

今年6月底前,省级层面实现各部门、部门垂管系统与省级共享平台的完全对接,实现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企业登记信息和涉企证照事项部门共享信息实行一次采集,企业无需向相关部门重复提交相同材料和信息。  

19项涉企证照事项被整合

 

1、《粮油仓储企业备案》

2、《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

3、《公章刻制备案》

4、《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5、《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

6、《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7、《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9、《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10、《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

1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13、《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

1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5、《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

16、《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17、《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18、《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

19、《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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