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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2019-06-04 浏览量:
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
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
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那么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
动所发生的费用到底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还是
按照“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进行加计扣除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
实录》中的举例说明: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
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
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
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
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
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
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依据上述举例可见,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
用三分之二”孰小的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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